| 介绍部分成功案例
.案例评析

| 车辆挂靠纠纷案例 | 拖欠运费纠纷 | 工伤赔偿纠纷

| 投资纠纷案例 | 合作建房纠纷案例 | 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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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1、车辆挂靠纠纷案例
  2003年6月7日,深圳市某货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货运公司向刘某贷款人民币十万元,用于刘某购买集装箱拖车一台,并列明了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和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同日,货运公司还与刘某签订了《货运合作协议》,刘某同意将拖车挂靠货运公司名下,刘某正式成为货运公司的挂靠车主。此后,货运公司按约向刘某支付了贷款人民币十万元,刘某亦用贷款购买了集装箱拖车一台。但自2003年8月开始,刘某就一直拖欠货运公司管理费及各项公路规费,货运公司曾多次催缴,刘某均以种种不实理由予以拒绝。2003年9月,货运公司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刘某已将拖车开往东莞,并随时可能以套牌方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至此,货运公司方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找到了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法律顾问、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徐晓路。徐晓路律师代理此案后立即向法院起诉了刘某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徐晓路律师更是在《借款协议》的效力、刘某的违约行为等方面从法律上进行了全面充分的阐述,获得了法官的认同,亦赢得了对手的尊重。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应向货运公司偿还贷款人民币十万元及此间利息。之后,货运公司通过申请法院拍卖拖车,顺利实现了债权。

2、拖欠运费纠纷
  2005年3月底,深圳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向国际某知名船务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发出定舱传真,此后双方经多次协商,就船务公司承运贸易公司货物一事作出如下约定:贸易公司委托船务公司将二十个货柜的货物(以下简称"承运货物")从SHEKOU运至NEWYORK,运费共计六万余美元,支付方式为预付。2005年4月8日,船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承运货物在SHEKOU装船运往NEWYORK,承运货物于2005年6月23日到达NEWYORK。但贸易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运费也未领取承运货物正本提单,其间,船务公司曾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运费,被告均以种种不实理由予以拒绝。2005年11月14日,船务公司委托徐律师正式向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起诉贸易公司,要求其支付运费柜租费等共计十万余美元。经过徐晓路律师的努力,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采纳了徐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被告贸易公司向原告船务公司支付运费柜租费等共计十万余美元,支持了原告船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工伤赔偿纠纷
  原告杨某某之子杨某伟于2000年1月31日到被告某运输公司担任汽车驾驶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保险手续。2000年5月19日,杨某伟在执行运输任务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某交警大队于2000年6月9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1年1月27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一份《关于驾驶员杨某伟交通事故死亡补偿协议》,约定由被告一次性付出人民币63000元给杨某伟家属,作为杨某伟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及相关的一切费用。签约当日,被告即支付给原告63000元赔偿金。而后,原告以杨某伟是因工伤死亡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追补工伤抚恤仲裁,被驳回后,遂诉于某区人民法院。其后,徐晓路律师接受某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本案。在徐晓路律师的努力下,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之子杨某伟系被告公司的临时用工,对2000年5月19日发生的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杨某伟的伤亡不属工伤,且原告已和被告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现原告又要求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及劳动部劳办发[1996]第28号文件第7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徐律师的代理取得某公司最为满意的效果。

4、投资纠纷案例
  徐晓路律师曾作为律师团的主要成员,接受深圳市政府下属之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市社会保险局、深圳市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市城建集团、深圳发展银行的委托,代理其与美国新桥公司(NEWBRIDGE)在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的股权转让纠纷仲裁,该仲裁涉及金额超过1亿美元,为海内外所关注。最后,该仲裁以令客户满意的方式结案。

5、合作建房纠纷案例
  徐晓路律师曾接受国内某大型公司的委托,办理其与国内某大型投资公司之间的合作建房纠纷案,该案涉及的金额高达2000多万人民币。前述案件经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历经数年,最后,徐晓路律师成功的为当事人取回全部赔偿。

6、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案例
  徐晓路律师曾接受国内某大型企业集团的委托,办理其与国内某大型航运公司、香港某大型航运公司之间的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涉及的金额高达260多万美元。前述案件经一审、二审、两次再审审查、执行,历经数年,最后,徐晓路律师成功的为当事人取回全部赔偿。

7、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二零零五年七月六日凌晨,某公司司机史某驾驶的该公司所有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驶往惠州途中,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贾某和摩托车乘客陈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交警认定,司机史某对此事故的发生有主要过错,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贾某对此事故的发生有次要责任,应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摩托车乘客陈某不负事故责任。在事后处理过程中,由于死者贾某和陈某的近亲属置客观事实于不顾,漫天要价,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任何协议。二零零五年八月死者贾某和陈某的近亲属分别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某公司、司机史某和保险公司,两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此两案后来合并审理)。其后,徐晓路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代理本案。在徐晓路律师的努力下,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在事实认定部分采纳了我方认为摩托车驾驶员贾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贾某和陈某的各项费用均应按照农村居民适用之标准计算等代理意见;在法律适用方面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对贾某和陈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贾某和陈某的近亲属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最终某公司只需向死者亲属赔偿人民币4万余元,且均由保险公司承担。徐律师的代理取得某公司最为满意的效果。

8、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深圳市某拖车公司(简称"原告")的拖车行驶至广州路段时出险,其碰撞前面正常行走的死者,造成死者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简称"涉案事故")。主管该区域的交通警察大队就涉案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载明:原告拖车制动性能不合格,应承担涉案事故全部责任。经主管该区域的交通警察大队调解,原告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该调解协议,原告向死者家属支付了交通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近十七万元。但是,当原告赔偿死者家属完毕并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赔偿请求时,保险公司却对原告的保险赔偿请求作拒赔处理。其后,原告委托徐晓路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偿金人民币十六万多元。最后,通过徐晓路律师的努力,原告获得胜诉之终审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偿金人民币十六万多元;目前,原告已取得保险公司支付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偿金人民币十六万多元。

9、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深圳市某拖车公司(简称"被告")承运1X40'GP的电子产品(简称"货物"),在前述货物尚未到达目的地时,工厂(简称"卖方")指示被告将货物运回装货地,被告听从其指示,将货物运回。两个月后,买方(汕头某贸易公司,简称"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称被告在接受原告委托(注:货物托运单显示的托运人是原告,但一直是卖方与被告联络)承运货物后,擅自将货物运回装货地交予卖方,致使原告已支付给卖方的货款人民币八十余万元无法追回,因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损失人民币八十余万元。其后,被告委托徐晓路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办理本案。徐晓路律师经过阅读案卷、调查取证、出席庭审、提交答辩状、提交代理意见,为被告争得胜诉之生效判决,被告根据该生效判决,无需支付原告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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